南宁市昆仑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昆仑关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者从事科研、考察或者影视剧、广告拍摄等活动的,应当服从昆仑关管理机构的管理,并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大型活动达到规定人数的,还应当依法报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