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