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运行调整方案报送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情况报告及运行指标统计数据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