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监测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方案、报告抄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