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运营条件擅自投入运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暂停运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