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增加,正常运力无法满足运营要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对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应当采取临时限制客流量等保障运营安全的措施。因采取临时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严重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组织疏导。

因突发事件、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难以保证安全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的运营,并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