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法进行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乘客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指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