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票证、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