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备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等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二)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三)定期检查、维护、更新设施设备,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提供便捷的售票、检票、充值、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
(五)提供安全、准点的运营服务并及时通报运营服务变化情况,不得擅自停运;
(六)在车站和车厢内设置运营线路图,提供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方向、站点和换乘信息;
(七)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禁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五百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设置清晰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识,保持导向标识的正确、清晰、完整;
(八)规范设置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厢广告,不得遮挡标志标识或者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
(九)加强巡查和管理,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