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和客运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调整。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统计数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