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廊(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保护区内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维护管廊(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