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查看。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作业单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