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影响较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防护方案、监测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在开工前抄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相关作业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许可部门在许可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敷设管廊(线)、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

(三)修建塘堰(围堰)、开挖河道水渠;

(四)在过江(河、湖)隧道周围实施河道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活动;

(五)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园林、国防、人防工程和对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维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