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红线中线两侧各六十米范围为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组织评估,并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