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红线中线两侧各六十米范围为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组织评估,并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