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不载客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后,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