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按照规定建立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质量责任终身制档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