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拟建、在建或者现有建(构)筑物需与城市轨道交通连通的,其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