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出让或者划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其车站周边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项目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相互融合,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周边用地已经出让或者划拨而因整体设计造成必要建筑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