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周边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廊(线)等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