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合同(决定)等文件资料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但是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物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