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国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的,可按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综合开发所得的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