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系统配套设施规划、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衔接规划以及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控制规划等。

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衔接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和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沿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