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考核评价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全区考核评价制度,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建立本市考核评价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做好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抄送考核评价对象的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