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协作和配合第三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宣传教育、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文书送达等执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对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