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协作和配合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违法信息数据库,并将违法信息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