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协作和配合第三十七条有效管辖区域相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先发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其他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配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