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