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制度和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