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书应当依法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经当事人同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用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还应当签订确认书。
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执法文书,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见证下,将有关执法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