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制度和规范第三十条有效依法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法制审核通过。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问题复杂、影响较大;(二)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三)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四)其他依法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情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