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制度和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对执法现场弃留的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查封、扣押的物品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拍卖、依法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易腐烂、变质或者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