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职权的行政机关。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