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