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制度和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核实当事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许可证件等信息;(二)进入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三)以勘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四)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并制作询问笔录;(五)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文件资料等;(六)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