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并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薪酬、奖惩、退出等制度。

协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日常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