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