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制度和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用语规范,举止文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