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权限和范围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布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流程、监督途径、问责机制和考核内容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