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权限和范围第十三条有效已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后,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继续履行,对本部门审批或者主管的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并强化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涉及本部门划转事项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