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权限和范围第十二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其他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二)执法频率高;(三)多部门执法扰民问题突出;(四)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五)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符合上述条件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提出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