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而擅自使用自来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