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对生产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废弃物,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处置和资源利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