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