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厨余垃圾产生、收集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