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委托单位的人员在发展循环经济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不依法监督检查的;(二)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三)贪污、挪用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或者其他有关资金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