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单位未完成本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