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发展循环经济中作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循环经济重点领域诚信模范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