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六章 激励和保障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将发展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所属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