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垃圾、沼气、余热、余压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可再生资源发电优先并网和环保电价等优惠政策。

电网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全额收购上网电量。

余热回收供热企业应当享受当地政府供热补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