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循环经济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和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支持具备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和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再融资,拓展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资融资渠道。

鼓励依法设立循环经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