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政策,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作为重点投资领域,并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循环经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推动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