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攻关、应用示范、产业化发展和创新平台建设,以及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等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